|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全省财政地税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结合财政地税系统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构建财政地税系统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力度,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条 财政地税系统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近期目标是:用五年左右时间,构建起比较完善的、具有财政地税系统特色的反腐倡廉防范体系,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行业风气进一步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二章 建立和健全党风廉政教育机制
第四条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党建和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统一要求,推动党风廉政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第五条 党风廉政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关口”前移。积极探索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新路子、新方法,切实增强教育的前瞻性、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充分发挥党风廉政教育的基础性作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教育协调机制。在各级党委(党组)的统一指导下,由直属机关党委(总支)、纪检监察、人事教育、法制等部门组成党风廉政教育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形势、布置任务、协调工作。
第七条 把党风廉政教育融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计划,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上党风廉政教育课,不断提高廉洁从政的意识。
第八条 突出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在教育对象上以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审批权限、资金管理和拨付的岗位、人员为重点,经常性地开展遵纪守法教育,及时提出纪律要求。
第九条 准确把握教育的时机,注重防范性,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时期,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假日及干部职务变动、个人重大事项等,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早打招呼,早提醒,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 积极拓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新领域,充分利用党风廉政教育网站、廉政刊物、廉政短信等形式,推动党风廉政教育资源共享;大胆探索党风廉政教育的新载体,发挥廉政谈话、廉政听询等个性化的教育载体的作用,凸显教育的层次性,使教育效果入耳、入脑、入心。
第十一条 丰富党风廉政教育的内容,大力培育廉政文化,运用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开展正面示范教育,采取案例剖析、现身说法和观看电教片等形式,进行反面警示教育。
第十二条 大力开展以理想信念、党员先进性为核心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不断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第十三条 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增强爱岗敬业的精神,培育党员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加强依法行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开展干部普法集中教育,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第十五条 深入开展“两个务必”教育,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搞好廉洁文明家庭建设,提倡健康、文明、安全、节俭的休闲方式。
第三章 建立和健全权力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 进一步转变职能,改革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作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财政业务流程的设计,应当有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将监督制约的机制融入业务流程,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产生。
第十八条 严格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程序,明确审批的职责权限。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首问责任制、告知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
第二十条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尽量减少审批环节;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涉及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规范,促进行业自律。
第二十二条 按照《预算法》和公共财政的要求,深入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县级以上部门要全面实行部门预算。
第二十三条 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充分体现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
第二十四条 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支出标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必须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二十六条 部门预算必须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必须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
第二十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要实行综合预算,部门的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改变预算内外资金“两张皮”的状况。
第二十八条 严格预算追加,除临时性、突发性等事项外,年度预算一般不再追加,硬化预算约束力。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预算管理,完善预算项目的跟踪问效机制,积极探索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从注重资金投入的管理转向注重对支出效果的管理。
第三十条 根据国务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的实际,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收付改革。
第三十一条 在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过渡性收入账户和自行开设的资金账户的基础上,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逐步将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核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规范支出管理,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管理要求,设立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单位零余额账户,逐步试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运行的效率。
第三十三条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拨款,防止资金拨付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全程监控,有效调控财政资金的流向、流速和流量,减少资金运行的风险。
第三十五条 加快财政国库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完善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工作从出纳型向监控型转变。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探索会计集中核算模式向国库集中收付模式转型的可行途径和有效办法。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等政策规定,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逐步将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收支脱钩。
第三十九条 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设立及标准制定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及法律依据,加大收费稽查力度,防止乱收、滥罚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规范财政票据印制、购领、使用、结报和年检等程序,加大票据稽查力度,进一步完善票据管理。
第四十一条 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严禁设立“小金库”。建立健全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加大财政专户监管力度。
第四十二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分离和机构分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
第四十三条 完善财政统一监管和审计、监察专职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采购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建立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和监督检查,督促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操作管理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探索建立政府采购专职人员的任职、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逐步把建设工程纳入到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切实加强对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力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外,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及时公开,便于监督部门、供应商等进行全面查询。
第四十七条 结合“金财工程”和“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络和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积极试行政府采购事项的网上服务和远程管理,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探索开展网上采购,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服务水平,推动政府采购管理现代化。
第四十八条 完善政府采购定点管理,稳步推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积极探索和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的有效实现方式。
第四十九条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登记和履约跟踪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验收和售后服务环节实行监管。
第五十条 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完善集中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办法,逐步将预算金额较大的分散采购资金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加快对单位政府采购结余资金的划拨和清算。
第五十一条 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聘请和使用管理,不断扩大和充实各级政府采购专家库,实行专家库的资源共享和动态管理,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五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和公众举报渠道,建立不良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和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五十三条 结合机关后勤管理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险等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公务用车、公务接待等职务消费改革试点,在取得经验后,从实际出发,逐步推开。
第五十四条 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强化过程控制。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五十六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推荐制度,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产生考核对象,认真落实干部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七条 规范干部任用考核程序,做好平时对干部的考察考核工作。拓宽考察渠道,探索领导干部生活圈、社交圈的考察办法。
第五十八条 推行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干部的轮岗交流工作。
第五十九条 大力营造干部“能下”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干部正常退出机制,对不称职的干部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根据平时工作所掌握的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组织提出干部任用的意见建议,严格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一条 建立健全内部资金管理与核算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责岗位,必须安排不同人员各司其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处理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严格资金拨付的审签制度手续,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必须分别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按规定的签批手续使用。内部拨款凭证或支票的保管、领用,必须分别由专人负责,严格履行支票签发手续,严禁印鉴、拨款凭证(支票)的保管使用“一手清”。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对账制度,按月或按季对账,年终进行全面清理。必须设立对账工作底稿,详尽纪录对账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对账结果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十四条 推行内部固定资产联系人负责制,建立内部物品、固定资产台账,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健全物品采购、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严格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审批程序,做到账实相符。
第四章 建立和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第六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完善议事程序,涉及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由党委(党组)或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党委(党组)要及时研究,查找原因,研究对策,落实整改。
第六十八条 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挥机关党委(支部)、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党员的监督作用,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及时向党委(党组)报告出国(境)等个人重大事项。
第六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和党内情况反映制度,积极疏通和拓宽党内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渠道,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制度,全面反映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七十条 加强法律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对财政法规、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改进财政部门的执法工作。
第七十一条 强化审计监督,积极协助审计部门做好年度预算收支同级审计工作,配合审计机关对党政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重点工程项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的审计。
第七十二条 内部监督检查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各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适时开展任期内审计和离任审计。
第七十三条 加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健全机关效能投诉渠道,切实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十四条 深化政务、财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都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第七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信访举报工作,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群众检举、控告、申诉和反映意见,营造信访举报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 建立和健全法纪约束机制
第七十六条 建立健全廉政情况定期分析制度、述廉评廉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廉政档案制度、领导决策失误追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等制度,形成以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约束机制。
第七十七条 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结合政务公开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促进财政地税部门职能和行政程序法定化,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财政地税部门依法理财、依法治税。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的责任制度体系,明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层层签订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位。
第七十九条 按照《浙江省财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细化、量化责任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条 根据财政地税系统的实际,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完善责任追究的标准和形式,正确运用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手段,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
第八十一条 规范责任追究的工作程序,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通报制度和报告制度,对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必须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十二条 围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改,纠正财政地税系统的不正之风。
第八十三条 坚持以办案质量为中心,以事实为依据,以规范为保证,以法纪为准绳,完善办案机制,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综合效果。
第八十四条 坚持宽严相济、保护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执纪执法的力度,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八十五条 对经查违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坚决予以处理,绝不姑息。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办法,促其改正。对举报失实的,及时予以澄清,还干部清白。
第八十六条 依法依纪加大对违法违纪人员经济处罚和追缴违法违纪款物的力度,发挥经济手段对遏制腐败的积极作用,提高腐败的风险和成本。
第六章 建立和健全廉政激励机制
第八十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廉政评价办法,完善廉政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科学评价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廉政情况。
第八十八条 廉政评价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组长(纪委书记)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结合干部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八十九条 廉政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执行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等。
第九十条 县(区、市)财政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由市财政地税局纪检监察部门、市财政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由省财政厅、地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进行廉政评价,中层干部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廉政评价。
第九十一条 积极开展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评选活动,对在勤政廉政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大力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廉政保证金等物质激励新机制。
第七章 建立和健全测评预警机制
第九十二条 采取问卷调查、定期走访、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等形式了解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对财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第九十三条 测评、走访、座谈的对象应包括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企事业代表等。
第九十四条 测评、走访、座谈的内容主要是财政地税部门执行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遵守财政地税工作规则、制度、程序及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九十五条 测评可结合行风评议、领导干部述廉评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一并进行,对测评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总、梳理、分析、整改,并进行反馈。
第九十六条 建立信访预警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财政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做到早预防、早提醒、早发现、早纠正。
第九十七条 完善信访处理办法,实行信访首办责任制,做好来信来访的初查分析工作,提高信访办结率。
第九十八条 设立“廉政监督举报箱”、“纪检监察网站”、“投诉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投诉举报。
第九十九条 建立案件分析指标体系,进行个案剖析和类案综合比较,分析发案原因,查找发案规律,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堵塞漏洞。
第一百条 案件分析指标应包括发案人的年龄、职务层次、任职时间、职务特征,发案的背景和主客观原因,案件的特点和规律等。
第一百零一条 针对财政地税工作新形势、新情况,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把握腐败与反腐败的趋势,探索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对策和方法。
第一百零二条 综合运用量化研究和实证分析等方法,探求腐败现象产生、发展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提出有预见性的思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防范腐败的预警能力。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一百零三条 坚持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其他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第一百零四条 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各负其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做到和财政地税业务,工作计划一起定,目标任务一起下,检查考核一起做,总结奖励一起评。
第一百零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各级党委(党组),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地税局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百零七条 省财政厅、地税局将把各市财政地税局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市财政地税局要把下属县(市、区)财政地税局落实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百零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财政地税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财政厅、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