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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审批
 
 
材料明细:   1、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情况汇总表;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全体股东或合伙人现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从事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或合伙人条件4”规定的审计业务情况证明、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证明,若股东或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或退伙证明; 6、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7、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或合伙人的书面合伙协议; 8、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设立分所报送的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股东或合伙人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 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 5、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 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7、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表格下载:   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表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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