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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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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投资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 (1)申请。 合作企业持申请材料到省财政厅办理。 (2)受理。 省财政厅对申请的合作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合作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 省财政厅对受理材料予以实质审查。 (4)决定。 省财政厅根据规定的条件,在受理合作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许可申请做出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财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合作企业。 (5)告知。 省财政厅将准予或不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送达企业。如果做出不予先行回收投资的书面决定的,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的合作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流程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项目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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