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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10-30
 
 

浙财教字〔2006〕16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规定,2006年秋季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后,要继续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9号)要求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中小学生免收课本作业本费、住宿费工作。为确保免杂费政策及资助扩面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现将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调整如下:

    一、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扩面工程中的二、三类学生免收课本费和作业本费。所需经费一、二类地区省财政分别承担50%和30%。

    是否减免住宿费及其它费用,由各市县根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按《浙江省职业学校助学奖学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今年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抓紧按上述政策调整“困难学生资助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内容,做好教育资助券的打印、发放、回收、核销和资金拨付工作。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资助  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6年 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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