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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专[2004]122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4号)精神,结合我省2003年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情况,现就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凡要求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含晋升与转评)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按评审条件申请参加评审。原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评审工作不再进行。
二、关于会计师资格考试
(一)全省范围内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从事会计、财税和相应管理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采用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对所提供的有关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和处理业务的综合能力。
(三)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考试时间为2004年9月5日8:30-12:00。
(四)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根据我省会计人员考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标准,确定我省当年参评的及格标准,符合及格标准的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核发及格证明,该证明在我省当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中有效。全国考办阅卷结束后,由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公布考试结果。
(五)考试报名的具体事项由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考试报名前,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和省会计服务中心应向社会公布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各市报考人员名单经当地人事、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会计考试管理机构。
三、关于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一)评审条件依照《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高级会计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3]104号)等相应规定执行。评审资历计算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二)考试合格并符合评审(包括破格)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市财政局(在杭省直单位的申报人员除外)报送本人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中所列条款规定的相应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其中成果业绩、箸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
2、申报评审人员应按要求提供学历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任职资格公布文件)、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及人事厅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各市申报对象经所在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资格审查后,由各市财政局报省财政厅;在杭省直单位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向省财政厅申报。申报对象不需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是改革会计专业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事、财政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我省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结合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200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计划安排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
附件:
200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
结合试点工作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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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
工作内容 |
负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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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中旬 |
各地组织报名 |
省会考办、各市财政和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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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下旬 |
发放准考证 |
省会考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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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 |
考试 |
省会考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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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上旬 |
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和名单,发放成绩合格证 |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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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中、下旬 |
部署申报评审工作 |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各市财政和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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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下旬 |
对申报对象进行受理申报和资格审查,送报材料 |
各市财政和人事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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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下旬 |
组织高评委评审工作 |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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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 |
公布评审结果 |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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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 |
总结2004年度考评试点工作 |
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
注:具体时间安排按全国会考办考试工作进度作相应变动。 |